管理機關經辦完工之河防建造物,應列冊並附圖管理;其他機關或公、私法人或自然人依河川治理計畫線及管理機關許可經辦完工河防建造物,應檢附有關資料及圖說,列冊移交管理機關接管。
根據法條河川管理辦法第 15 條,管理機關經辦完工之河防建造物,應列冊並附圖管理;其他機關或公、私法人或自然人依河川治理計畫線及管理機關許可經辦完工河防建造物,應檢附有關資料及圖說,列冊移交管理機關接管。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公私法人在河川治理計畫線及管理機關許可下經辦完工河防建造物,則應該依法檢附有關資料及圖說,並列冊移交給管理機關接管。這樣的實際案例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這項法條的應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