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河川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一項,管理機關可以依據河川治理計畫,並考慮到所轄河川的水土資源、生態環境、自然景觀、河川沿岸土地發展以及其他相關情況,制定河川環境管理計畫,並經其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這表示管理機關在制定河川環境管理計畫時,需要考慮到各種因素,並且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定才能實施。 根據河川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二項,管理機關應依據核定後的河川環境管理計畫,公告其管理使用分區、得申請許可使用的範圍及其項目。原已獲得許可使用的人,在使用期限屆滿後方可進行變更,若是種植使用者,則可在屆滿後再展期使用,然後才能進行變更。這項規定強調了管理機關對於許可使用的範圍和項目制定及變更的程序和規定。 至於河川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三項,規定經許可使用的土地在許可期限屆滿時或經撤銷、廢止使用許可時,管理機關可以要求使用人限期整復;若未依期限整復,則可以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處分。同時,如果河川公地符合許可使用的條件,管理機關可以指定期限公告受理申請許可使用。這保障了管理機關對於使用期限屆滿或撤銷許可時的整復和處理程序。 參考資料:河川管理規則第 27 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根據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 27 條的相關規定,管理機關在制定河川環境管理計畫、公告許可使用範圍和項目、以及在許可期限屆滿或撤銷許可時的整復和公告受理申請許可使用等情況下,有明確的程序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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