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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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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管理機關得依河川治理計畫,並參酌所轄河川水土資源、生態環境、自然景觀、河川沿岸土地發展及其他相關情事,訂定河川環境管理計畫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之。
  2. 2.管理機關應依前項核定之各該河川環境管理計畫,公告其管理使用分區、得申請許可使用之範圍及其項目。但原已許可使用者,應俟使用期限屆滿後始得變更,其為種植使用者,得展限使用二次期滿後再行變更之。
  3. 3.前項經許可使用之土地於許可期限屆滿時或經撤銷、廢止使用許可者,管理機關得命使用人限期整復;未依所定期限整復者,得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處分,該河川公地如符合許可要件者,管理機關得指定期限公告受理申請許可使用。

深度解讀

根據河川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一項,管理機關可以依據河川治理計畫,並考慮到所轄河川的水土資源、生態環境、自然景觀、河川沿岸土地發展以及其他相關情況,制定河川環境管理計畫,並經其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這表示管理機關在制定河川環境管理計畫時,需要考慮到各種因素,並且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定才能實施。 根據河川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二項,管理機關應依據核定後的河川環境管理計畫,公告其管理使用分區、得申請許可使用的範圍及其項目。原已獲得許可使用的人,在使用期限屆滿後方可進行變更,若是種植使用者,則可在屆滿後再展期使用,然後才能進行變更。這項規定強調了管理機關對於許可使用的範圍和項目制定及變更的程序和規定。 至於河川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三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參酌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俟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復名詞
  • 第九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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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河川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管理機關得依河川治理計畫,並參酌所轄河川水土資源、生態環境、自然景觀、河川沿岸土地發展及其他相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河川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