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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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河川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一項,管理機關可以依據河川治理計畫,並考慮到所轄河川的水土資源、生態環境、自然景觀、河川沿岸土地發展以及其他相關情況,制定河川環境管理計畫,並經其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這表示管理機關在制定河川環境管理計畫時,需要考慮到各種因素,並且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定才能實施。 根據河川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二項,管理機關應依據核定後的河川環境管理計畫,公告其管理使用分區、得申請許可使用的範圍及其項目。原已獲得許可使用的人,在使用期限屆滿後方可進行變更,若是種植使用者,則可在屆滿後再展期使用,然後才能進行變更。這項規定強調了管理機關對於許可使用的範圍和項目制定及變更的程序和規定。 至於河川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三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參酌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俟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復名詞
- 第九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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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