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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量計之口徑應視用水量及水壓決定,但不得小於十三公厘;其受水方所裝設之水閥,口徑應與受水管口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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