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提供輔助復健養生之場所,促進國民健康與發展觀光事業,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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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提供輔助復健養生之場所,促進國民健康與發展觀光事業,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明示本法之立法目的,及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 二、溫泉屬國家重要之天然資源,並可供觀光休閒遊憩、農業栽培、地熱利用、生物科技等使用,為兼顧保育與永續利用溫泉,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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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示本法之立法目的,及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 二、溫泉屬國家重要之天然資源,並可供觀光休閒遊憩、農業栽培、地熱利用、生物科技等使用,為兼顧保育與永續利用溫泉,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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