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第二十條規定之通知期限改善溫泉利用設施或經營管理措施者,由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根據《溫泉法》第 28 條,當違反第二十條規定中的通知期限改善溫泉利用設施或經營管理措施時,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可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可以按次連續處罰。 範例: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當溫泉業者違反溫泉法第二十條所規定的通知期限改善溫泉利用設施或經營管理措施時,觀光主管機關對其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并且可以根據情況按次連續處罰。
未依第二十條規定之通知期限改善溫泉利用設施或經營管理措施者,由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未依第二十條規定之通知期限改善溫泉利用設施及經營管理措施者之罰則。
未依第二十條規定之通知期限改善溫泉利用設施及經營管理措施者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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