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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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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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551104 制定)
本法公布施行前原有之自來水事業,應於本法公布後六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向省(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其有效期間為二十年。 省(市)主管機關核發前項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時,應同時發給自來水事業營業執照。
(091112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適用期間業已屆期,已無明定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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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1104 制定)
本法公布施行前原有之自來水事業,應於本法公布後六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向省(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其有效期間為二十年。 省(市)主管機關核發前項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時,應同時發給自來水事業營業執照。
(091112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適用期間業已屆期,已無明定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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