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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59 條(水價)

  1. 1.自來水價之訂定,應考量自來水供應品質,以水費收入抵償其所需成本,並獲得合理之利潤;其計算公式及詳細項目,由主管機關訂定;其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2. 2.自來水事業依前項規定擬定水價詳細項目或調整水費,應申請主管核定之;其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 3.用戶使用度數較上年度同期比較如負成長,自來水事業體得視營業收支盈虧狀況,給予費用折扣,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自來水事業訂定。
  4. 4.第一項合理利潤,應以投資之公平價值,並參酌當地通行利率、利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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