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60 條(調整水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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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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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依前條規定擬定水價詳細項目或調整水費,應申請省(市)主管機關核定之;並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0911126 修正)
自來水事業依前條規定擬定水價詳細項目或調整水費,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及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將省主管機關核定水價詳細項目或調整水費之規定,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0930611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水價評議委員會,委員會由政府機關、學者專家、消費者團體等各界公正人士組成,負責水費之調整,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消費者名詞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依前條規定擬定水價詳細項目或調整水費,應申請省(市)主管機關核定之;並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0911126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及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將省主管機關核定水價詳細項目或調整水費之規定,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0930611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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