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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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自來水事業未依第十九條規定期限為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有效期間展延之申請,經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一次通知仍未辦理者,視為無意繼續經營,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得不經該事業之申報,籌劃收歸公營或招商承受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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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台灣的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中的第22條。如果一家民營自來水公司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專營權有效期間的展延,且在經過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的一次通知後仍未處理,那麼這家公司就被視為不想繼續經營了。在這種情況下,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可以不需要該公司的申報,就可以籌劃將其收歸公營或招商承受經營。 簡單來說,如果一家自來水公司沒有按時申請專營權有效期間的展延,且在被通知後仍未處理,那麼政府可以不需要該公司的同意,就可以將其收歸公營或招商承受經營。
- 第十九條條文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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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