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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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或事業執照如有遺失,應報請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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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第23條,若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或事業執照遺失,應向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報請補發。根據相關法規,若遺失專營權或執照,應及時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以符合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與單一城市供水管理、競爭與公共監管》(2019年)劉文豪、周威毅、張選生 著,政大法學期刊第1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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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