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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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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或事業執照如有遺失,應報請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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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第23條,若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或事業執照遺失,應向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報請補發。根據相關法規,若遺失專營權或執照,應及時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以符合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與單一城市供水管理、競爭與公共監管》(2019年)劉文豪、周威毅、張選生 著,政大法學期刊第1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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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第 23 條規定:「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或事業執照如有遺失,應報請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補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