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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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經營計劃應載明之事項就左列範圍訂定之: 一、事業之緣起。 二、供水區域及附圖。 三、計劃經費及財源。 四、事業機構之形態與組織。 五、售水方式及售水量之估計。 六、水價及量水器使用費之擬訂。 七、民營自來水事業組織依公司法應訂立之章程等有關文件。 八、如為擴建計劃,應說明原有事業之經營情形及其與擴建事業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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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第7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在經營計劃中應載明的事項包括:事業的緣起、供水區域及附圖、計劃經費及財源、事業機構的形態與組織、售水方式及售水量的估計、水價及量水器使用費的擬訂、民營自來水事業組織依公司法應訂立的章程等有關文件,以及如為擴建計劃時,應說明原有事業的經營情形及其與擴建事業的關係。 例如,根據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應依自來水法訂定營業章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這符合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第7條中提到的民營自來水事業組織依公司法應訂立之章程等有關文件的規定。
- 緣名詞
- 公司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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