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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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對於申請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應依左列之規定審核之: 一、符合自來水事業長期發展計劃者。 二、工程計劃符合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及有關規定者。 三、經營計劃切實合理,且符合公益上之要求者。 四、供水區域與其他自來水事業供水區域無重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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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中可以得知,申請自來水事業專營權需經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的審核,並需符合長期發展計劃、工程設施標準、經營計劃合理且符合公益要求,以及避免與其他自來水事業供水區域重疊的規定。根據自來水法第9條規定,經營人應取得許可證始得經營自來水事業,並依法從事自來水事業。此外,根據法律裁判書中所提及的案例,也可以看出自來水事業被視為具有一定公益目的的公用事業,並且需要依法規定遵守各項要求和限制,必須確保供水正常且符合安全衛生的公共事務。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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