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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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24條,本條所定之罰鍰除了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也可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罰。例如,如果某特定園區內發生違反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的行為,應由該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立法沿革 1 版
(1041214 制定)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條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本條例罰鍰之處罰機關。
- 罰鍰名詞
- 第二十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 20 條條文
(1041214 制定)
本條例罰鍰之處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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