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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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41214 制定)
再生水經營業或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報,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再生水經營業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報之罰責。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 11 條條文
-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 15 條條文
(1041214 制定)
再生水經營業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報之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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