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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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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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41214 制定)
再生水經營業或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檢查、提出說明、配合措施或相關資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再生水經營業或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罰責。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 11 條條文
-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 16 條條文
(1041214 制定)
再生水經營業或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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