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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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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再生水經營業提供再生水之水質不符第七條第二項再生水水質標準、使用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或其標的用水之水質標準。 二、再生水經營業未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取得興建許可而施工。 三、再生水經營業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回復原狀或為適當處置。 四、再生水經營業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興建及為適當處置。 五、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經查驗合格而取用。 六、再生水經營業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定期檢查、維護管理、歲修養護,並作成檢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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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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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41214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再生水經營業提供再生水之水質不符第七條第二項再生水水質標準、使用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或其標的用水之水質標準。   二、再生水經營業未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取得興建許可而施工。   三、再生水經營業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回復原狀或為適當處置。   四、再生水經營業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興建及為適當處置。   五、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經查驗合格而取用。   六、再生水經營業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定期檢查、維護管理、歲修養護,並作成檢查紀錄。

立法理由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之罰責。

(1041214 制定)

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之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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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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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 2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再生水經營業提供再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