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各機構人員,指各機構支領薪給之派用人員及僱用人員。
根據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條,所指的「各機構人員」包括派用人員和僱用人員。根據該法規,機構人員可指派用人員與僱用人員,這是為了確保不同類型的工作人員都能夠獲得退休撫卹及資遣的相關權益。一個例子是根據臺灣省勞工處的相關函釋,公營事業機構以僱用方式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的勞工,包括約聘人員、約僱人員、技工、工友等,每年簽約一次,長期連續簽約都屬於繼續性工作,應被視為不定期契約勞工,並且應適用勞基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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