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基數,指計算事由發生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上述法規,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 條中提到基數的定義,就是計算事由發生時一個月平均工資。而平均工資的計算方式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平均工資指的是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這個規定可以用來計算退休金的基數。例如,某勞工在退休前半年的工資總額為30萬元,那麼平均工資就是30萬元除以半年的總日數,這樣就可以得到平均工資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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