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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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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基數,指計算事由發生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有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上述法規,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 條中提到基數的定義,就是計算事由發生時一個月平均工資。而平均工資的計算方式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平均工資指的是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這個規定可以用來計算退休金的基數。例如,某勞工在退休前半年的工資總額為30萬元,那麼平均工資就是30萬元除以半年的總日數,這樣就可以得到平均工資的金額。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勞基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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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基數,指計算事由發生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有關規定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