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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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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辦法辦理退休、資遣人員再任各機構人員或公職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其退休、資遣前之工作年資,再依相關法令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予計算。
  2. 2.曾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發相當退休、資遣給與者,再任各機構派用人員,重行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時,其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費基數或百分比,應連同以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基數、百分比、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或辦理年資結算給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本辦法規定之給與最高基準為限,其以前退休(職、伍)或資遣給與已達最高限額者,不再增給;未達最高限額者,補足其差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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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遣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法令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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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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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26 條規定:「依本辦法辦理退休、資遣人員再任各機構人員或公職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其退休、資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