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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2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構派用人員依本辦法辦理退休時,其所具(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公教人員年資,得併計以成就退休條件。但不給退休給與。
  2. 前項公教人員年資,無須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計算採計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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