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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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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辦理代購漁船油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法究辦行為負責人外,其餘經辦業務有關人員及總幹事應依漁會有關法令議處: 一、對於漁船出海時間為不實之抄錄或證明者。 二、將漁船油移作他用或改變品質者。 三、違反第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拒絕或稽延第十八條規定之查者。 五、剋扣油量者。 六、為不實之證明或簽證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條法規的相關案例。

  • 法令名詞
  • 第十六條條文
  • 第十八條條文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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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 20 條規定:「漁會辦理代購漁船油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法究辦行為負責人外,其餘經辦業務有關人員及總幹事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