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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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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法究辦外,初犯者停止其申購漁船油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再犯者,停止其申購漁船油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違規三次以上,停止其申購漁船油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一、以不實之證件冒購漁船油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規定者。 三、拒絕或稽延第十八條之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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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答案。

  • 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條文
  • 第十八條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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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 19 條規定:「漁船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法究辦外,初犯者停止其申購漁船油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再犯者,停止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