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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集散處所就倉發售之鹽價,得由鹽政機關分別種類,參照場價、運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核定之。 前項倉價,視產、運需要,得由鹽政機關平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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