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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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二條所稱從業人員,指依法得適用退休、資遣規定之人員。但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二、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三、定期勞動契約人員。 四、借調或兼職人員。 五、其他臨時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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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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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二條條文
- 資遣名詞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規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 8 條條文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 10 條條文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 11 條條文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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