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出售股份時,保留一定額度之股份,供該事業之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其辦法,由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例有關以協議方式出售股權或資產、員工權益保障、員工優先認購股權、非公司組織事業之準用等均須做細節性規範,爰增列本條文。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出售股份時,保留一定額度之股份,供該事業之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其辦法,由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將「主管機關」修正為「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股權」修正為「股份」。
本條例有關以協議方式出售股權或資產、員工權益保障、員工優先認購股權、非公司組織事業之準用等均須做細節性規範,爰增列本條文。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將「主管機關」修正為「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股權」修正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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