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六條規定移轉民營時,因配合經濟政策需要及市場狀況,必要時,事業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及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六十六條之限制。其收支淨額得併當年度決算辦理或補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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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依第六條規定移轉民營時,因配合經濟政策需要及市場狀況,必要時,事業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及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六十六條之限制。其收支淨額得併當年度決算辦理或補辦預算。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將「主管機關」修正為「事業主管機關」。 三、配合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預算法修正後修次變更,修正原列預算法條次,並增列不受預算法第五十二條之限制。 四、為排除國有財產法對於預算程序之規定,爰增列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六十六條」之限制。 五、為加速民營化工作之進行,公營事業既已移轉民營,依第十五條辦理之相關收支亦可依決算法規定辦理,使民營化工作之進行更具彈性,爰增列「其收支淨額得併當年度決算辦理」之規定。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將「主管機關」修正為「事業主管機關」。 三、配合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預算法修正後修次變更,修正原列預算法條次,並增列不受預算法第五十二條之限制。 四、為排除國有財產法對於預算程序之規定,爰增列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六十六條」之限制。 五、為加速民營化工作之進行,公營事業既已移轉民營,依第十五條辦理之相關收支亦可依決算法規定辦理,使民營化工作之進行更具彈性,爰增列「其收支淨額得併當年度決算辦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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