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14

快速跳轉

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事業,其公股部分之轉讓,得準用第六條、第七條、前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立法沿革 2

(0891117 全文修正)

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事業,其公股部分之轉讓,得準用第六條、第七條及前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配合修正後條次變更,將「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修正為「第六條、第七條及前條規定」。   三、由於公股本係由原事業主管機關持有,其轉讓本可由其自行決定,爰刪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等字。

(0911227 修正)

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事業,其公股部分之轉讓,得準用第六條、第七條、前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立法理由為明確規範公營事業於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時,其公股轉讓所得資金亦得撥入特種基金,爰增列準用第十五條規定。

  • 第六條、第七條條文
  • 第十五條條文
(089111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配合修正後條次變更,將「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修正為「第六條、第七條及前條規定」。   三、由於公股本係由原事業主管機關持有,其轉讓本可由其自行決定,爰刪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等字。

(0911227 修正)

為明確規範公營事業於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時,其公股轉讓所得資金亦得撥入特種基金,爰增列準用第十五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14 條規定:「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事業,其公股部分之轉讓,得準用第六條、第七條、前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