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準則 第 20 條
- 1.本公司從業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者,一律發給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並加發五個基數之喪葬費。
- 2.前項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如低於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撫卹金者,依該條規定發給之。
- 3.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死亡補償與喪葬費,勞保死亡給付不予抵充。但如另有由本公司負擔保險費之其他保險給付,得予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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