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加氣站用地屬經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作加氣站使用之同意認定、加氣站籌建之核准或經營許可執照經廢止或失效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地政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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