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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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氣站業者應販售添有臭劑之車用液化石油氣。
- 2.前項臭劑之添加,應以液化石油氣洩漏於空氣中含量達容量千分之一時即可察覺臭味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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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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