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 21 條的釋義如下: 1. 加氣站之經營以車用液化石油氣及小包裝石油產品之供售為主,並可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等附屬設施。這些規定可參考石油管理法第2條第7款及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第1項。 2. 加氣站的兼營項目包括加油站、便利商店、販售農產品、停車場等,且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及其他法令規定。這些項目的設置應參考土地使用管制法及其他相關法規。 3. 加氣站面積及經營項目的限制需根據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的規定進行遵守。 4. 加氣站的經營許可執照被廢止或終止營業後,其兼營項目的核准應一併廢止,這一點可以參考相關的許可處分條款。 以上釋義是基於相關法條及法規的規定進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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