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22

快速跳轉
  1. 1.經營加氣站業務者,限以流量式加氣機販售車用液化石油氣,且於加氣作業時,不得有慢速加氣或超量灌裝,並禁止加氣站之人員操作加氣設備;其販售車用液化石油氣之營業行為限在加氣站內完成,不得於准基地範圍以外營業。
  2. 2.前項所稱慢速加氣,指灌裝液化石油氣於車輛之速度,每分鐘流量低於二十公升;所稱超量灌裝,指灌裝於車輛液化石油氣容器之氣量,超過容器容量百分之八十五之容量。
  3. 3.第一項販售之車用液化石油氣,不得灌裝於其他容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4. 4.加氣站對未經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液化石油氣燃料車輛,得拒絕加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22條,經營加氣站業務者在加氣作業時,不得有慢速加氣或超量灌裝,並禁止非加氣站之人員操作加氣設備。販售車用液化石油氣之營業行為必須在加氣站內完成,不得在核准基地範圍以外營業。慢速加氣指每分鐘流量低於二十公升,超量灌裝指灌裝於車輛液化石油氣容器之氣量超過容器容量百分之八十五。此外,販售的車用液化石油氣不得灌裝於其他容器,除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最新的參考資料為適用於加氣站的相關法規及設置管理規則,可作為該條規定的具體範例。

  • 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 22 條規定:「經營加氣站業務者,限以流量式加氣機販售車用液化石油氣,且於加氣作業時,不得有慢速加氣或超量灌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