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22條,經營加氣站業務者在加氣作業時,不得有慢速加氣或超量灌裝,並禁止非加氣站之人員操作加氣設備。販售車用液化石油氣之營業行為必須在加氣站內完成,不得在核准基地範圍以外營業。慢速加氣指每分鐘流量低於二十公升,超量灌裝指灌裝於車輛液化石油氣容器之氣量超過容器容量百分之八十五。此外,販售的車用液化石油氣不得灌裝於其他容器,除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最新的參考資料為適用於加氣站的相關法規及設置管理規則,可作為該條規定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