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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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加氣站業務者,其購氣之證明文件應保存一年以上。
深度解讀
根據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 23 條,經營加氣站業務者必須保存購氣的證明文件一年以上。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業務者能夠備有相關的購氣證明文件,以便在一年內隨時提供證明。例如,如果某加氣站違反了這條規定,沒有保存購氣的證明文件超過一年,就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這樣的例子在過去的案例中也有發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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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