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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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加氣站業務者,對從事加氣站操作人員應施以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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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經營加氣站業務者,對從事加氣站操作人員應施以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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