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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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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檢附原經營許可執照及有關證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
  2. 2.加氣站平面配置、營運設施或兼營項目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三十日,檢附相關證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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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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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變更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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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 25 條規定:「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