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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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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加氣站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或停業日起十五日內敘明事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復業時亦同。
  2. 2.前項停業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但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者,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3. 3.加氣站停止營業期間,其儲氣槽內之存餘液化石油氣應妥善處理,並防止洩漏及意外事故發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文中所提及的法規來看,加氣站暫停營業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停業事由,並且停業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則可以申請延長停業期限,每次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此外,停止營業期間的存餘液化石油氣也需要妥善處理,以防止洩漏和意外事故發生。 根據這條法規,若加氣站暫停營業超過一個月,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停業事由,並且亦同於復業時。在停止營業期間,存餘液化石油氣也需要特別注意處理,以確保安全。 參考資料: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 經濟部能源局95年11月27日能油字第09500197970號函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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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 26 條規定:「加氣站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或停業日起十五日內敘明事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