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文中所提及的法規來看,加氣站暫停營業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停業事由,並且停業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則可以申請延長停業期限,每次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此外,停止營業期間的存餘液化石油氣也需要妥善處理,以防止洩漏和意外事故發生。 根據這條法規,若加氣站暫停營業超過一個月,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停業事由,並且亦同於復業時。在停止營業期間,存餘液化石油氣也需要特別注意處理,以確保安全。 參考資料: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 經濟部能源局95年11月27日能油字第09500197970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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