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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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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980612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1080412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另為改善再生能源投資環境,有效提升綠能產業經濟,並鼓勵民間參與投資,考量再生能源大刑案場整體開發規劃涉及跨部會協商,所耗程序與時程甚長,為求提升行政效率,中央主管機關應就重大投資案設置單一窗口,相關部會得以聯合或平行作業方式辦理相關必要程序,併此敘明。

  • 主管機關名詞
(0980612 制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108041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另為改善再生能源投資環境,有效提升綠能產業經濟,並鼓勵民間參與投資,考量再生能源大刑案場整體開發規劃涉及跨部會協商,所耗程序與時程甚長,為求提升行政效率,中央主管機關應就重大投資案設置單一窗口,相關部會得以聯合或平行作業方式辦理相關必要程序,併此敘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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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