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我不知道。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另為改善再生能源投資環境,有效提升綠能產業經濟,並鼓勵民間參與投資,考量再生能源大刑案場整體開發規劃涉及跨部會協商,所耗程序與時程甚長,為求提升行政效率,中央主管機關應就重大投資案設置單一窗口,相關部會得以聯合或平行作業方式辦理相關必要程序,併此敘明。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本條未修正。另為改善再生能源投資環境,有效提升綠能產業經濟,並鼓勵民間參與投資,考量再生能源大刑案場整體開發規劃涉及跨部會協商,所耗程序與時程甚長,為求提升行政效率,中央主管機關應就重大投資案設置單一窗口,相關部會得以聯合或平行作業方式辦理相關必要程序,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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