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規定,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其他公用天然氣事業接續經營,且得使用原事業既有輸儲設備繼續供氣並支付償金。
我不知道。
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規定,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其他公用天然氣事業接續經營,且得使用原事業既有輸儲設備繼續供氣並支付償金。
立法理由為避免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影響原用戶用氣之權益,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其他公用天然氣事業接續經營,且得使用原事業既有輸儲設備繼續供氣並支付償金。
為避免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影響原用戶用氣之權益,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其他公用天然氣事業接續經營,且得使用原事業既有輸儲設備繼續供氣並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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