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規定,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者,並應通知其繳銷供氣營業執照;未繳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註銷。
我不知道。
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規定,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者,並應通知其繳銷供氣營業執照;未繳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註銷。
立法理由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時,原經營者應繳銷供氣營業執照;未繳銷時,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註銷。
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時,原經營者應繳銷供氣營業執照;未繳銷時,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註銷。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