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 一、違反第三條承裝業務範圍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條承裝業不得僱用未符資格專業人員規定。 三、違反第十一條之一不得以自己名義為用戶汰換管線設備規定。 四、違反第十二條未於期限內補足專業人員人數規定。
- 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者,除限期改善者外,併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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