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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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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 一、違反第三條承裝業務範圍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條承裝業不得僱用未符資格專業人員規定。 三、違反第十一條之一不得以自己名義為用戶汰換管線設備規定。 四、違反第十二條未於期限內補足專業人員人數規定。
  2. 2.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者,除限期改善者外,併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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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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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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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 一、違反第三條承裝業務範圍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