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16

快速跳轉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六條規定發承裝業執照後,經發現其所填具之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執照。
  2. 2.承裝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執照: 一、受前條第一項停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 二、違反第十條執照不得轉借他人使用規定。 三、承裝工程有偷工減料之事證,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四、自行停業逾一年。 五、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經營主體已解散或不存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16條的相關法規和案例,無法提供適當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條規定核發承裝業執照後,經發現其所填具之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虛偽不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