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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用電場所裝有電動運輸工具充、換電設備者,應以書面或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輸配電業營業處所提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
  2. 低壓(六百伏特以下)受電且契約容量未達五十瓩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裝有電動運輸工具充、換電設備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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