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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用電場所相關登記事項之電腦資訊系統,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當地輸配電業查或查閱。
  2. 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用電場所登記管理資料,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傳送至前項電腦資訊系統;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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