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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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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任各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具有電機技師資格。 (二)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用電設備檢驗、變壓器裝修、太陽光電設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機電整合或電力電子職類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二、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甲種電匠考驗合格。 (二)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用電設備檢驗、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太陽光電設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機電整合或電力電子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三)具有前款規定資格。 三、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乙種電匠考驗合格。 (二)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用電設備檢驗、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太陽光電設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機電整合或電力電子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三)具有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資格。
  2. 2.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擔任電氣技術人員之現職人員,或曾辦理登記且期間超過半年之人員,於修正施行後未符合前項資格者,仍具擔任其原登記級別之電氣技術人員資格。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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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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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任各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具有電機技師資格。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