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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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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備用供電容量比例,應依下列再生能源之比例計算: 一、太陽光電為百分之三點三。 二、陸域風力為百分之六點七。 三、離岸風力為百分之十。 四、小水力為百分之十。 五、國內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為百分之十五。 六、生質能為百分之十五。 七、地熱能為百分之十五。
  2. 2.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其於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工併網者,備用供電容量比例為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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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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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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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備用供電容量比例,應依下列再生能源之比例計算: 一、太陽光電為百分之三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