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之總供電容量或備用供電容量數額,依下列公式計算: 一、再生能源發電業備用供電容量=基準年平均直供及轉供裝置容量×備用供電容量比例。 二、再生能源售電業備用供電容量=基準年平均購電裝置容量×備用供電容量比例。 三、公用售電業總供電容量=達成年全國電力系統應備供電容量總額-(全國再生能源發電業直供及轉供裝置容量之淨尖峰能力+全國再生能源售電業購電裝置容量之淨尖峰能力+全國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備用供電容量之淨尖峰能力)。 四、達成年全國電力系統應備供電容量總額=達成年系統尖峰負載預測值×(1+適當備用供電容量率)。
- 前項第一款基準年平均直供及轉供裝置容量及第二款基準年平均購電裝置容量,採全年每月數額之平均計算。
- 第一項第四款適當備用供電容量率,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以百分之十五計算,其後得依電力可靠度審議會檢討,經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修正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