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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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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總供電容量或備用供電容量數額,每年由電管制機關計算,並個別通知。
  2. 2.全國電力系統應備供電容量總額,每年由電業管制機關計算及公告。
  3. 3.公用售電業應就備用供電容量負擔最終準備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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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總供電容量或備用供電容量數額,每年由電業管制機關計算,並個別通知。全國電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