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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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總供電容量或備用供電容量數額,每年由電業管制機關計算,並個別通知。
- 2.全國電力系統應備供電容量總額,每年由電業管制機關計算及公告。
- 3.公用售電業應就備用供電容量負擔最終準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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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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