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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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稱之電業事故,指發電業、輸配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以下合稱電業)所發生下列五種類型之事故: 一、設備運轉事故:因電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停止發電或供電: (一)天然災害造成電業設備或儲能設備損壞。 (二)電業設備或儲能設備發生爆炸、火災。 (三)電業設備或儲能設備發生故障或異常。 (四)電業設備或儲能設備遭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侵害。 (五)電業設備或儲能設備遭人員誤操作。 (六)電業設備或儲能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發生資通安全事件。 (七)放射性物質洩漏、核電廠跳機。 (八)輸配電線路、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 (九)煤、油、氣、水等供應中斷。 二、工安衛生事故:因電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電廠人員(含承攬商)傷亡或失蹤: (一)電業設備或儲能設備發生爆炸、火災。 (二)電業設備或儲能設備發生危害物質、高壓氣體或可燃氣體之洩漏。 (三)電業設備或儲能設備工程之施工意外。 三、環境影響事故: (一)因電業設備或儲能設備操作之突發事故(含承攬商)而有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造成環境影響。 (二)因電業設備或儲能設備操作對附近居民之生活環境品質造成嚴重影響,引起社會、媒體或民意代表關切,而有抗議及圍廠。 四、勞資爭議事故:因電業勞資雙方發生重大勞資爭議,引起嚴重抗爭或社會、媒體、民意代表關切,致影響電業營運。 五、其他重大事故:因媒體採訪、報導,對於電業營運或設備操作運轉事項可能產生負面影響。
深度解讀
對於指定公告之災害事項,本標準所稱之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事故,包含天然災害、工安衛生災害、緊急事故、環保事故、勞資事故及其他重大事故。其中,對於放射性、核電廠跳機等事故,應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基於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台灣電力公司所制定的《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第 2 條。這項標準針對各種不同情況的事故進行了明確的區分和說明,並且列舉了具體的例子,以便在事件發生時能夠按照法規要求進行應對和通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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