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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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事故之規模,分為下列四種等級: 一、特級規模: (一)發生設備運轉事故,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單一電廠無法發電之裝置容量達五百萬瓩以上,且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 2.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部停止運轉,且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 3.輸配電業中央調度室全部停止運轉,致無法調度電力。 4.三百萬戶以上用戶停電。 (二)發生工安衛生事故,造成十人以上傷亡、失蹤。 二、甲級規模: (一)發生設備運轉事故,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單一電廠無法發電之裝置容量達五百萬瓩以上,且預估在二十四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 2.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部停止運轉,且預估在二十四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 3.輸配電業中央調度室部分停止運轉,致無法調度電力。 4.一百萬戶以上用戶停電。 (二)發生工安衛生事故,造成七人以上傷亡、失蹤。 三、乙級規模: (一)發生設備運轉事故,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單一電廠無法發電之裝置容量達二百萬瓩以上,且預估在十二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 2.五十萬戶以上用戶停電。 (二)發生工安衛生事故,造成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三)發生環境影響事故,且預估在十二小時內無法完全控制或處理。 四、丙級規模: (一)發生設備運轉事故,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單一電廠無法發電之裝置容量達二萬瓩以上,且預估在一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 2.設置儲能設備之特定電力供應業無法供電,且預估在一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 3.輸配電業之變電所、輸電線路災害引起停電,或單一配電饋線全部停止,且預估在一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 (二)發生工安衛生事故,造成一人以上傷亡、失蹤。 (三)發生環境影響事故,且預估在三小時內無法完全控制或處理。 (四)發生勞資爭議事故,且有罷工、抗爭或圍廠等情形。 (五)發生其他重大事故,且經三家以上電視新聞台及新聞媒體報導。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