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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第 15 條

  1. 1.實質設置階段獎勵經費撥付條件: 一、在地居民或在地團體之總投資金額應占實際總設置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在地居民或在地團體實際投資人數及團體個數總和達七位(個)以上;或在地居民或在地團體實際參與人數及團體個數總和達十五位(個)以上,參與形式不限於金錢出資。 二、受獎勵者得視執行需求,向本部申請一次或分期撥付獎勵經費: (一)一次撥付:受獎勵者依據實質設置階段規劃報告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之設置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實撥付獎勵經費: 1.實質設置階段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十七)。 2.實質設置階段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3.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備登記文件影本。 4.經註冊會計師簽證後之再生能源發電相關設備及工作之支出憑證。 5.獎勵經費領據。 6.公民電廠參與清冊(如附件十)及相關參與佐證文件。 (二)分期撥付: 1.第一期:受獎勵者依據實質設置階段規劃報告取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之相關支出憑證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請領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十: (1)實質設置階段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十七)。 (2)實質設置階段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之相關支出憑證影本,且憑證支出金額應高於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十。 (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5)第一期獎勵經費領據。 2.第二期:受獎勵者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之購置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請領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四十: (1)實質設置階段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十七)。 (2)實質設置階段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之相關支出憑證影本,且憑證支出金額應高於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不得與第一期支出憑證影本重複。 (4)第二期獎勵經費領據。 3.第三期:受獎勵者依據實質設置階段規劃報告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之設置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請領獎勵經費之餘額,經本部核實後撥付: (1)實質設置階段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十七)。 (2)實質設置階段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3)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備登記文件影本。 (4)第三期獎勵經費領據。 (5)經註冊會計師簽證後之再生能源發電相關設備及工作之支出憑證。 (6)公民電廠參與清冊(如附件十)及相關參與佐證文件。 三、總撥付獎勵經費: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實際設置成本計算之獎勵經費或核定獎勵經費,兩者取其低者為總撥付經費。
  2. 2.前項第二款受獎勵者所檢具之獎勵經費領據應敘明之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3. 3.受獎勵者於獎勵案件結束時,尚有結餘款者,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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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第 15 條規定:「實質設置階段獎勵經費撥付條件: 一、在地居民或在地團體之總投資金額應占實際總設置經費之百分之二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